新加坡国有土地侵占驱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9页(286字)
新加坡1985年《侵占国土地法》第8条规定:(1)治安法院应当发出传唤要求当事人出庭。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在被控告的当事人故意拒绝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可采取简便的程序听取检举并作出决定。(2)根据本法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诉讼需要对非法侵占国有土地的人进行驱逐时,如果被告人有证据证明他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则被告人可以在目前生效的最高法院规则中规定的时间内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此案转交高等法院处理。(3)如果高等法院听取上述申请后,认为申请人要求土地所有权的请求是善意的,则高等法院可以发出命令,将此案移交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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