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地方牲畜检查员任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2页(330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关于加强和修正牲畜疫病法律的法令》规定:(1)为了工作,有关主管部长可根据规定任命充当检查员、检查员助手和评价员,并可作出如下规定:决定雇用的人员工资;明确雇用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可随时终止上述委任。(2)除部长另有决定外,依照本条规定任命的检查员或检查员的助手、在执行其职责和义务时,享有根据本法令任命为牲畜检查员的一切权利和运用其部分或全部职权。(3)除本法令规定的其他所有权利外,按本条任命的检查员可以没收、销毁或命令销毁:认为曾被口蹄疫或某种公布的疫病患畜污染过的设施;认为曾与口蹄疫或某种公布的疫病患畜接触过的牲畜。(4)凡阻碍根据本条令委任人员行使其职权者按违反本法令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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