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木种子经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0页(387字)
1995年9月12日,国家林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细则第5章林木种子经营规定,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由省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调剂使用。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得擅自收购。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按规定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6章林木种子检验和检疫规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负责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林木种子检验员必须按本细则规定考核合格后,发给林木种子检验员证。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林木种子调拨出县的,经调进地植物检疫机构合格后,方可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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