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开发利用目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9页(318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水体可作以下的目的开发和利用:(1)卫生保健;(2)工业与发电;(3)农业;(4)林业;(5)水力发电;(6)游乐;(7)运输;(8)建设;(9)消防安全;(10)渔业;(11)狩猎;(12)筏木;(13)矿产、泥炭和泥煤采掘;(14)其他目的。开发利用水体时可能截取水源(取水),也可能不截取水源(如溢洪道、航道)。江河湖泽等水体或其一部分,在开发利用时可能只是满足一种目的的需要,或者要满足多种目的的需要;有时是满足某一用水户的需要,也可能是满足多个用水户的需要。在将水体用于某些确定目标时,其使用特点应按俄罗斯水法律规定的原则通过联邦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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