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航运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8页(314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地表水体一般均属公用通航水道,但在有些情况下也有一些水道由于某种特殊需要,全部或部分禁止通航。(2)哪些水体可作航运、筏木运输,或供气垫船行驶、起降等,由俄联邦政府及其州、区执行权力机构确定。(3)在供通航使用的水体上放运筏木时,不允许没有船只牵引。严禁在水体上胡乱漂运零散木材。放木单位有责任对水体的放木情况作定期清理检查,清除掉卡在水边的零落木材。对清理卡在水边的木材,国家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应作出一些规定。(4)在水体水面上使用小型浮具漂游,以及使用气垫船时起降,应由俄联邦各州、区执行权力机构依照法律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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