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饲养共济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8页(808字)
日本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将家畜饲养共济纳入全国强制性保险规划,并规定:(1)共济标的,包括出生后第5个月的最后一天以后的牛、两岁以上的马、过了出生后第5个月的最后一天的种猪以及出生后第50天起到第8个月的最后一天的肉猪。(2)入险条件及共济关系,在没有农业共济组合或有共济业务的市町村(组合)有住所并经营牛、马、猪的饲养业务者,经申请可以参加家畜共济。家畜共济分总括共济和个别共济。组合等接受农户的入险申请后,共济关系即告生效。(3)共济事故,包括符合有关规定的死亡事故,伤病事故和家畜异常事故等。(4)共济责任的开始及共济期限,原则上,共济责任从组合员向组合交纳共济费之日的次日开始。共济期限为共济责任开始后的一整年。共济费期限满时,组合员须向组合交纳下次共济期的共济费。(5)共济价额,奶牛、肉牛,一般马及种猪的共济价额,以农户为单位合计,肉猪的共济价额则以定款规定的每头价额乘以饲养头数。(6)共济金额,共济金额为共济价额乘以投保比率。最高投保比率为共济价额的8成,即80%。根据条款规定,最低投保率为20%-40%(肉猪为40%-60%)。(7)共济费率,组合可按共济标的种类,在不低于农林水产大臣根据前一年实际受害率制定的标准共济费率合计。(8)共济费及其国库负担,共济费率应按规定公式计算。在组合员应承担的共济费中,国库承担的部分应按规定公式计算。(9)责任分摊,组合应向家畜投保者收纳共济费,发生保险事故时,向家畜投保者支付共济金。联合会分保组合共济责任的90%。政府原则上再分保联合会的2/3责任。如发生严重传染病、水灾等,以致保险家畜严重损失,由政府承担全部共济责任。(10)共济金的支付,死亡、残废、伤病事故按国家规定方法计算和支付。(11)家畜诊疗所,组合或联合会可以设立为投保家畜诊疗和预防疾病的家畜诊疗所,对病伤投保家畜免费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