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检疫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6页(210字)

中国2000年种子法第48条规定,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第6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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