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1页(2085字)

破产程序中,依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由法院召集各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而组成的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并尽力满足各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一个临时性的组织,其成员为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但有财产担保而又未声明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除外。

债权人会议的成立,为法院召集向法院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该法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此可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法院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的审查结果,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向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说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的法定程序和法律效力。此后的债权人会议即由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由对破产企业享有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担任。在外国破产法立法例中,债权人会议除了由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外,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监察人也可以召集,如日本破产法、法国破产法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的3日之前报告人民法院,确定了会议日期后,应当在会议前7日(外地的债权人应当在2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人员为对破产企业享有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在会议上提出的询问。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的职权,主要表现为对债权、债务、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处分上。根据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的职权主要有:①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②选任、撤销破产监察人;③议决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的基本原则;④议决是否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⑤决定是否准许债务人继续经营;⑥确定破产财产的数额并决定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法,等等。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三项:第一,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种类及数额。该职权的行使的作用在于,判定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各债权人的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确切数字,从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公开清偿奠定基础。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是破产和解的必经程序。和解协议草案通常由债权人拟定,其主要内容涉及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减免债务、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关系到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则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成立。反之,债务人则得重新拟订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或和解失败,破产程序进入下一阶段。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企业一经宣告破产(见破产宣告),即由清算组将预先制定好的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各债权人就该方案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最后形成的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通过。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依法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时,依法由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是否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决议。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通常得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二是同意决议的债权人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而对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法律的要求更为严格,它不仅要求要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债权人通过,而且要求这些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无论在表决时是否同意决议的债权人,在决议通过后,均应依决议进行有关活动。若某一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法,其可以在决议形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在中国为7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决议进行审查。法院依法对决议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并相应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的裁定或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债权人不得对驳回申请的裁定提出异议。法院在作出裁定以前,不应停止对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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