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饲料进出口供求调节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6页(270字)
为了饲料的供求畅通与价格稳定,韩国《饲料管理法》规定,农水产部长官须每年制定有关饲料的生产、出口、进口及供给等的供求计划。当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对在以畜产振兴或饲料供求调节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和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法人中的指定者(下称“饲料调节团体”)指定必要的饲料,使之作为出口、进口、储备、供给之用。当饲料调节团体出口、进口、储备、供给饲料时,农水产部长官可规定有关其供求的管理方针。当饲料调节团体不遵守上述规定的管理方针,或进口和供给本法规定的有害饲料时,农水产部长官可取消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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