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灌溉机构执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3页(309字)

埃及1953年《第68号法令》规定,灌溉部灌溉司在执法时引起的损失,无论是因渠道的关闭、修复、改进或清理而引起的水量不足或缺水,还是因受公共利益支配的任何办法所造成的水量不足或缺水,均不得向政府提出索赔。灌溉部修建尼罗河两岸所有的地下灌溉排水工程,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土地主要求灌溉检查官修改进水口数目和宽度,可由检查官负责进行此项工作并由土地主负担费用。由灌溉检查官修复或重建或改进土地主的危险进水口(缺口或泄水口),由土地主负担费用。灌溉检查官停建他认为多余的进水口(缺口或泄水口),由政府负担费用,并在通知有关人员后进行。清除失事船只或货物的费用由船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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