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维护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0页(22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30条规定,只要是维修保养所需要,附近居民必须按事先的通知,容忍承担维修保养义务的人或他们委托的人进入土地,并暂时利用土地。只要是维修保养所要求的,附近居民必须容忍对维修保养负有义务的人在岸边种植绿化。他们有义务在要求的宽度内经营岸边土地,并使维修保养避免受到不利影响。在利用中,他们必须注意保护岸边的要求。如果规定的行动出现损害,受损害者有权要求对损害赔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