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泄污场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3页(37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利用水体排放废污水和作排水场所,可按本水法和俄联邦有关自然环境保护法实施。在下列情况下,严禁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和废弃水:(1)水中含有天然疗效资源;(2)属特殊保护范围的水体;(3)在取水设施的卫生保洁区内;(4)在疗养院保健区的第一和第二区间;(5)在旅游、体育和居民休闲游乐场所;(6)在有名贵和特护类的产卵和越冬水域内;(7)属珍贵和珍奇动植物志在册的鱼类栖息区内。在对居民健康和对水生和近水动植物生存有威胁的情况下,经国家专门授权负责自然环境保护机构、国家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和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机构有权勒令停止倾倒废污水,直至停止一些家庭生活用水和其他工程的运行用水,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俄联邦政府、有关州、区执行权力机构以及地方自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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