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运输消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9页(321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1.4条规定:(1)应进行消毒、除虫及其他各项工作,目的是:避免一切解释不清的麻烦及防止对人和动物健康的危害;防止火险;防止对运输工具或其他设施的损害;尽可能防止对动物产品、精液、胚胎/卵、种蛋、蜜蜂巢脾及运输动物的饲料和押运员行李的损害。(2)根据要求,兽医当局应为承运者出具证书,说明对所有交通工具所采取的措施,交通工具被处理的部分,所用的方法及采取措施的理由。对于飞机,证书可根据要求用飞机入境总申请单代替。(3)同样,兽医当局应根据要求出具:证明动物到达和离港日期的证书;给托运人或出口商、收货人和运输人或其代理证明采取措施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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