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离港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0页(21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2.5条规定:(1)动物或一批动物在国际旅行出境前,边境口岸所在地的港口、机场或地区兽医当局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一次临床检查,安排检查的时间和地点须考虑海关和其他手续,以免妨碍或耽误出境时间。(2)根据上述第1款,兽医当局就采取必要的措施,该批动物感染或怀疑感染A类疾病或其他传染病时,应禁止装运;防止媒介昆虫或致病原进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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