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狗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7页(264字)

1957年2月9日,加拿大、日本等4国签署《养护北太平洋海临时公约》,1957年10月14日生效,1963年、1969年、1980年修正。宗旨:实现北太平洋海狗资源的最大持久产量,并进行适当的科学研究。公约要求:(1)缔约国应协调科学研究方案以断定采取哪些必要措施来尽量扩大海狗资源的持久捕猎量,并确定海狗与其他海洋生物资源之间的关系。(2)设立北太平洋海狗委员会。(3)对于违反本公约船只的登船和逮捕强制措施作出规定。(4)土着居民传统捕猎海狗的作法不受本公约规定的限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