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境地带投资补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6页(368字)

联邦德国1986年1月28日公布《投资补助法》,共8条。其中第1条规定:(1)所得税法及法人税法内容所称纳税义务人,其设立或扩充营业所且依第2条证明书能证明:该项设立或扩充于需要辅助区域内进行;该项设立或扩充在经济上特别值得资助且符合区域计划之目标及原则;得就其与设立或扩充营业所有关投资申请提供投资补助。同一乡镇内纳税义务人多个营业据点视为单一营业所。若该营业所由所得税法第15条公司所设立或扩充,由该公司获得投资补助。若该投资于依第2条申请发给证明前结束,则无法获得投资补助。(2)若可经由第2条之证明书证明转换或根本的合理化于经济上特别值得资助且符合区域计划目标及原则时,则就涉及位于国境地带内企业转换或根本合理化投资可申请提供投资补助。为获得补偿而为之投资,不得获得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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