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外贸易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3页(380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本法用语的定义如下:(1)所谓贸易,系指物品的出口或进口;(2)所谓物品,系指将《外汇管理法》规定的支付手段、证券及债权物化的除文件以外的动产;(3)所谓贸易业,系指以经营贸易为业的行业;(4)所谓贸易代理业,系指接受外国进口业者或出口业者的委任者在国内购买出口物品或签订进口合同以及经营其附带业务的行业;(5)所谓外国人,系指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者和具有大韩民国国籍与大韩民国以外之国籍的双重国籍者以及外国法人;(6)所谓外国法人,系指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在外国设有总店或主事务所的法人和根据大韩民国法律设立的、其股票或股份的1/2以上为外国人所有的法人;(7)所谓外观设计,系指物品的形状、模样或色彩及其结合、或物品所具有的机能发生变化时,能从外观上识别其变化状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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