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页(574字)

向代议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在其任职期内免除或撤销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议案或提案。罢免案提出的理由一般是因为被提出罢免者有触犯刑律的重大嫌疑或有其他不适于继续履行职务的原因。西方国家对议员和法官一般均采用罢免案的形式予以免除职务,对免除国家元首、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规定则有较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须宣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案的审议程序为: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可以被原选举单位的罢免案终止。罢免案通过后,一般要以一定的形式让公众知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人员被原选举单位罢免代表职务后,其委员职务的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委会予以公告。

上一篇:罢工权 下一篇:罢免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