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对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4页(661字)
检疫对象是指国家规定不准传人或传出国境的危害动物的传染病、寄生虫和危害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中国政府重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对象的法制工作,为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传出,1986年7月农业部修订公布的进口动物检疫对象,包括86种,其中一类严重传染病23种,二类一般传染病63种;1986年1月农业部修订公布的进口植物检疫对象61种,其中昆虫类28种(包括一个属),线虫类6种,真菌类15种(包括一个属),细菌类3种,病毒类6种,杂草类3种。1991年10月国家颁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本法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该法的规定,国家农业部于1992年6月11日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其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瘟、牛瘟、小反刍兽疫、兰舌病、痒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鸡瘟、新城疫、鸭瘟、牛肺疫、牛结节疹等15种。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包括共患病、牛病、绵羊和山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啮齿动物病、水生动物病、蜂病、其他动物疾病共82种。同年8月4日,农业部又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确定一类昆虫类危险性病10种,线虫类3种,真菌类11种,细菌类3种,病毒类6种。二类昆虫、螨类及软体动物危险病30种,线虫类5种,真菌类2种,细菌类3种,病毒类7种,杂草类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