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改良土地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9页(361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67条规定:(1)改良土壤计划中列入的研究、设计和施工以及利用改良范围内已损坏和污染的土地所需的资金,根据工作性质,由农业和食品部以及环境部和其他有关的部承担,从土地改良基金拨出和通过预算拨款提供。(2)通过乡、市、大城市和县的参与,通过所有关心这些工程的人以劳力或财力作出的贡献,工程所需资金将会得到增加。上述人员是土地持有者,因改良工程而直接或间接受益的居民,以及因参与技艺施工、修筑公路、铁路、桥梁建筑及其他工程而受益于土地治理和改良工程的公司或国营自治企业。(3)如果已证实因法人和自然人的犯罪行为而使某些土地土质恶化和污染并已无法进行农林业生产,则土地所有者,市级乡政府或农林业机构可向责任者要求支付恢复和改良土壤工程必需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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