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渔税缴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3页(322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28条规定,任何人只有在拿到载有他的名字的许可证并按照本法的要求交纳渔业税后,才有权使用被许可的渔具。主管部长有权发布公告,免除任何地区任何种类渔具的许可规定。第29条规定,任何人如果要求使用许可的渔具,或在某府已颁发了使用该种渔具的许可证,而在另一府中,使用该种渔具的渔业税较高,则使用人在使用这种渔具前,必须充分按税率交付附加渔业税,以弥补不足。第30条规定,任何想在专有渔业中从事捕捞的人,必须按本法提出申请并付渔业税。根据本法,许可证持有者到期应偿付的费用则视为渔业税。在专有渔业中,部长有权发出通知,免除个别人的渔业税,在这种情况下,则视为已获得捕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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