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排放设置闭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3页(177字)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对不受本法规定的许可或变更许可而不申报或变更申告而设置排放设施者,可以命令禁止使用或封闭该排放设施。(2)环境处长官对不履行禁止使用或封闭命令的事业场,可以根据总理令的决定向有关机关的首长申请停止电、水供给,有关机关的首长如没有特殊事由要予以批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