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排放设置停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3页(188字)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接受改善命令者不履行改善命令或在限定期间内虽履行,检查结果继续超过排放容许基准时,环境处长官可以对该排放设施全部或一部分发出作业停止的命令。(2)环境处长官认定因水质污染而对公民健康和环境有重大危害时,依总理令的决定,可以做该排放设施,发出限制作业时间、停止作业和其他必要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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