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9页(530字)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1)国营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2)国营企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按规定采伐,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作业面积5%以上的;(3)个人末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违反规定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按规定处罚。本办法还规定,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面积,根据森林法第34条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无采伐或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国营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林区的,或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或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自检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节省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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