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速生苗木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0页(456字)
1987年4月23日,林业部发布《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种苗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1)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必须使用良种。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子部门,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组织供种。(2)选用的良种、外引优良树种及优良乡土树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并通告各地,报林业部备案。(3)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用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子部门按种子区调拨。缺种地区由各省之间协商,实行合同定购。需从国外进口的种子,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林木种子公司统一办理。(4)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苗木,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子部门供应的良种,由造林单位自育,或由林业部门指定的育苗单位供应,实行供种、育苗、造林系列化生产。苗木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标准的一级质量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育苗技术规程。(5)加强对种子和苗木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具体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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