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药经营单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9页(184字)

中国2001年《农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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