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下水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0页(428字)
法国水法律规定,地下水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有权使用土地内的水源。公共团体、联合协会或其他公共企业为公共利益提取地下水,必须办理公共利益申请书。申请书要确定允许的最大抽水量和各种条件。任何为非生活用水目的汲取地下水都必须向政府管理局报告,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废弃水井、钻孔或地下巷道工程必须通知政府管理局。并禁止向其中排泄废水、废物。为控制含水层的过量开采,井和钻孔深度大于80米的采取预审批准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钻孔打井。当打井或钻孔深度小于80米,每天抽水量大于250立方米时,采矿总工程师必须与负责该区农业用水管理的农业总工程师协商。如工程威胁到供给市镇乡村和公共房屋的水源或含水层时,可向省长提出申诉。法律还规定,地下储气工程威胁矿泉水的保存,威胁居民区、工农业和公共设施供水的泉水和含水层的使用时,省长有权发布保护措施的命令。持有开发和储存许可证的业主应恢复已被破坏的原有水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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