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下水排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9页(653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72节第1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若通过井、洞、管道向某河流管理局辖区内的地下水水层排放下述污水,即为违法行为:(1)工商业污水或下水道污水;(2)不属上款所述范围的有毒、有害或污染性物质;第2条规定,若该河流管理局依据规定呈交的申请书颁发了一许可证,则该许可证可以是无条件的,亦可以在该许可证中含该河流管理局认为合理地规定的含下述诸事宜之一或数个的限制性条件:(1)所排物质或污水的特性、成份及数量;(2)排入的某地下水含水层;(3)防止这些污水或物质流过的井、洞、管道污染其他地下水层水的各种办法;(4)关于监督设备的规定,包括在井、洞的监视中所用的和保养中所用的设备的规定。第3条规定,若向某河流管理局呈交了许可证申请之后,该河流管理局:(1)拒发许可证;(2)授予了附各种条件的许可证;若申请人对它们的决定不满,则可据本条规定向该大臣呈交反对此决定的书面通知。第74节第1条规定,若某河流管理局业已据本法规定向某人颁发了排污许可证,则在此后任何时间,该河流管理局可以通过向该人发出一书面通知的办法吊销此许可证或对此许可证进行修改。不论此工作是基于该人的申请进行的或并非据该人的申请进行的。第2条规定,凡对吊销或修改据该节规定向他颁发的许可证此事不满者或他已向河流管理局呈交了请它修改如此颁发的许可证而该河流管理局拒绝按他所呈交的申请的要求修改此许可证,可据本条规定,就此吊销、修改或拒绝以书面通知向该大臣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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