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6页(635字)
建国初期,我国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早在1950年12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公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授权当时的中央贸易部及其所属地方外贸局颁发包括农产品在内的进出口许可证。为了执行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1957年1月,对外贸易部曾发布《进出口许可证签证办法》,规定,货物的进口或出口,除规定免领许可证的外,必须领有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由外贸部或地方外贸局签发。1959年以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被国家批准的进出口计划和进出口货物明细单代替。到1980年,改为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放行。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为了适应对外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经营体制逐步进行改革。为此,198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对外贸易地方进口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之后,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进出口宏观管理,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2年12月29日发布了《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有关农产品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管理进入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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