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市贸易税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8页(180字)

1983年1月28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共8条。根据规定,凡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均可实行分成办法。以税收收入的70%交入国库,30%留给地方。在留给地方的税收,要拿出一定的比例留给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可以适当集中一点,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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