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山育林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0页(844字)
1988年4月19日,林业部发布封山育林管理法。主要规定:(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封山育林:有培育前途的疏林地;每公顷有天然下种能力的针叶母树60株以上或有阔叶母树90株以上的山场地块;每公顷萌芽、萌蘖力强的伐根,针叶树1200个,阔叶树900个,灌木丛750个以上的山场地块;每公顷有针叶幼苗、幼树900株以上,阔叶树幼苗、幼树600株以上的山场地块;分布有珍、稀有树种经封育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地、干旱、半干旱地区。(2)封山育林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全封、半封或轮封。封育年限,南方一般3至5年,北方5至7年。全封:封育期间禁止采伐、放牧、割草和其他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半封: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行封禁,其余时间在严格保护目的树种细苗、幼树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进行砍柴、割草、采集等活动。轮封,将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封禁。(3)国家对封山育林实行鼓励政策,可以从“支援农村造林补助费”中给予必要的经济扶持。林业企业和国营林场封山育林的经费纳入营林生产费用。(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主管部门,在县级林业区划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封山育林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5)封山育林要建立完善生产责任制。国有的封山育林地,由国营单位负责封育。国营单位无力封育的,可与集体林场、专业户(组)签订合同,进行封育。集体的封山育林地,由乡、村组织封育。群众的自留山,适宜封山育林的,应由群众自封或联户封育。要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加强管护和培育。(6)凡每公顷目的树种株数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85%,且分布均匀或郁闭度达到0.3以上的均可视为达到育林地标准,其林木生长量标准,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7)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当年封山育林计划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对封育期满的要检查验收,符合成林标准的应列入林地统计,并按其林种进行管理。未达到成林标准的,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决定,延长封育期限,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