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更新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9页(412字)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3)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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