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鱼类加工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8页(206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法》第9条规定:(1)首席颁证官员在收到规定的许可证费后,可颁予任何人员以规定格式的、经营类加工厂的许可证。(2)根据本条颁发的许可证受规定的或许可证上注明的条件的限制。(3)任何人经营或促使或批准经营任何鱼类加工厂应持有根据本条规定颁予该鱼类加工厂的许可证并遵守该许可证的条件,否则应视为犯罪,并处以200美元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二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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