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87年药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9页(286字)

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本条例是我国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共26条。制定本条例目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条例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级、分级管理、实行采药证书制度、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野生药材物种出口和违反本条例行为处罚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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