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76年环境影响评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0页(219字)

1976年7月10日颁布《大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公共团体所制定规划、需批准的计划和工程及编着城市规划书刊等文献资料,都必须考虑到环境保护,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同年,法国对1917年制定的《环境保护分类工厂法》作出修订。明确规定,对每个要求批准的工厂或装置提出申报报告必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然后逐个地进行审查和公众调查,再由省长经“公开”和“对审”的诉讼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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