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资项目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9页(189字)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的确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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