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用工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9页(242字)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1)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民劳动力每年承担5至10个农村义务工。(2)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3)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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