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乡统筹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9页(286字)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1)农村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2)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3)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民办教育事业。(4)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在乡统筹费内所占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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