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权利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4页(418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5条规定:(1)为了将土地提供给本法所规定的事业使用,必须取消或者限制该土地的下列各项权利,或者相当于这种情况时,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对这些权利进行征用或者使用:地上物件所有权、永久租种权、地役权、采石权、质权、抵押权、通过借用或者租赁得到的权利,以及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矿业权;温泉的使用权。(2)为了将土地上的树木、建筑物及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一起提供给本法所规定的事业使用,必须取消或者限制这些附着物除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并在相当于该种情况下,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征用或者使用这些权利。(3)为了将土地、江河的河床、海底以及其他水体供给第3条各项之一规定的事业使用,需要取消或者限制与此有关的渔业权、进入渔场渔权、以及其他利用河床、海底或者流水、海水及其他水体的权利,并在相当于这种情况时,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征用或者使用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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