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04页(761字)

行政机关作用于行政系统内部或者本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管理对象,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明显地区别于进行社会管理的外部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工作规划、工作程序、机构设置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等内容。内部行政行为有两个突出特征:①仅涉及行政机关自身运转,属于内部关系的协调和调整,它的效力只涉及行政机关自身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直接影响外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所行使的是内部权限,这种权限对行政系统外部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内部权限的行使所引起的内部纠纷,应由该机关、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负责内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加以调整解决。行政机关外部行政的范围,即对社会的管理,远比内部行政广泛,是行政活动的主要的、基本的形式,也是行政法学所要研究的核心内容。从根本上讲,外部行政是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职权赋予的主要考虑。但是外部行政的有效进行,又起源于内部行政。在一定意义上,也受制于内部行政,从二者之间关系看,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相互关联、相互制约,而且也并非一成不变。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12条第3项中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很显然,这种“奖惩、任免等决定”特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这类决定不服产生的争议,应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审查和区分行政机关内部与外部行政行为的界限,防止简单地将可诉性行政行为划入内部行政行为,避免将内部行政行为任意地加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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