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渔业管理通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3页(248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32条规定,主管部长或在所管辖区内得到部长批准的府地方长官,有权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并发布通告:(1)每种渔具的网目尺寸和网具体积,被许可渔具的尺寸、种类、数目和配件;(2)渔业中绝对禁止使用的任何种类的渔具;(3)定置渔具之间的距离;(4)每种渔具的使用方法;(5)产卵期和繁殖期,以及产卵期和繁殖期间各种渔业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式;(6)允许捕捞的水生动物的种类、尺寸和最大渔获量;(7)绝对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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