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天然牧场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0页(227字)

保加利亚1946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72条规定,在每个居民点中规定留供饲养牲畜的牧场的面积,大牲畜(、黄、水牛)每头按1狄卡尔-2狄卡尔计算,小牲畜(绵、山羊)每头按0.5狄卡尔计算。农民按比例减少自己的土地用以参加建立天然牧场及牧场者,在确定天然牧场和牧场面积时,不计算在内。这样建成的天然牧场和牧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征用。国家无偿拨给南多布罗加地区的乡供建立牧场所需地块,由他们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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