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许可注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4页(203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12条规定,当任何许可证或执照持有者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规定时,主管局长可以暂时注销其许可证或执照一段他认为合适的时间,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或执照。第13条规定,任何人被许可证发放官员拒绝颁发或更换许可证或执照时,在这种拒绝、暂时注销或吊销之日后的14天以内可以向有关部长就这种拒绝、暂时注销或吊销进行申诉,部长的裁决为最后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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