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许可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4页(309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14条规定,依据有关暂停或取消许可证或执照的本法第12条规定,根据本法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除在这种许可证或执照上另有说明。如果任何地方渔船在任何时候不再符合本法第2条中规定的对当地渔船有所有权的要求,则已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也即刻失效。根据本法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不得转让,除非在许可证或执照上有许可证发放官员背书的书面许可。第16条规定,有关部长可以通过命令,在他认为合适的期限内,免去任何人、船或陆上设施、或任何类型或等级的人、船或陆上设施遵守本法关于发放许可证或执照上的要求,或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发放许可证或执照上的法定的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