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许可拒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4页(201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11条规定,任何许可证发放官员在下述情况下,可以拒绝为已提出的申请颁发任何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更换任何许可证或执照:(1)当他认为申请者不适合持有这种许可证或执照;(2)当他认为根据本法第4条制定的渔业管理和发展计划的条件,以及根据在实施这种计划时主管局长颁发的任何一般关于发放许可证的指示而有必要对任何一种指定的渔业进行合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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