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使用权取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0页(34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条46条规定:(1)获取水体使用权的依据是用水许可证,以及根据用水许可证所签订的使用水体契约。有关水体的专项使用权,需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俄联邦各州、区执行权力机构的有关决议、用水许可证以及按该证要求所签使用水体契约等进行申办。(2)在公民用水户死亡和法人用水户改组等情况下,原属他们所持有的水体使用权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过户和转移。(3)在按本水法规定将水体使用权从某人过户到他人时,申办专项任务许可证是获取这种水体使用权的依据。(4)水役权一般由俄罗斯联邦水法律作出规定。个别散落水体权按俄罗斯联邦民法、土地法和本水法作出规定。(5)水体使用权(公水役权除外)一般是以国家登记水体使用契约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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