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林区施工核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5页(198字)
台湾《森林法》第9条规定,于森林内为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报经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实地勘查同意后,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1)兴修水库、道路、输电系统或开发电源者。(2)探采矿或采取土、石者。(3)兴修其他工程者。前项行为以地质稳定、无碍国土保安及林业经营者为限。有破坏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机关督促行为人实施水土保持处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为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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