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林区物产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5页(212字)
台湾《森林法》第44条规定,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得为下列各款命令或处分:(1)林产物采取人,应选定用于林产物之记号或印章,申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案,并于林产物搬出前使用之。(2)禁止经他人申报有案之同一或类似记号或印章之使用。(3)对于违反前二款规定者,停止其林产物之搬运。(4)林产物采取人,应设置账簿,记载其林产物种类、数量、出处及销路。(5)其他关于森林危害防止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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