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木材配售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5页(393字)

1948年,台湾省政府林产管理局公布《木材配售办法》。规定木材的配售分为4种:(1)定量配售——申请范围限于本省公营造船、造纸、火柴、农机具、胶合板等生产机构的工业用材。应于每年2月前提出申请,并呈交1年所需木材明细书和生产能力表,经林产管理局审核后配售。(2)定期配售——申请范围包括:政府机关和公营机构的各种直营工程用材,私营造船、渔业、土木建筑同业公会和建筑合作社的营建用材,制材工业同业公会的加工用材。定期配售每两个月为1期,1年分为6期。(3)临时配售——申请范围为:政府机关和公营机构紧急需要木材(指临时奉令兴办的工程),其他一般紧急需要建筑用材(指各种灾害复兴和公教人员自建住宅)。(4)标售——林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公告标售。木材配售价格以承购人交款时公告的价格为准。林产管理局随时可派员考查配售木材的用途和产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