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42页(2692字)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省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以及省级财政决算;

(五)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六)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的事项;

(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申请的许可;

(八)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省改革开放过程中,采取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法制秩序等措施的情况;

(四)计划生育、人口控制及其依法管理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省扶贫、救灾等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七)省级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省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八)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九)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时,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二)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变动的情况;

(三)同国外建立省际友好关系的情况。

第七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的提请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为议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决定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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